(2013)静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永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河间市九吉帆布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永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省河间市九吉帆布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天津市永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静海县双塘镇八里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刘炳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绍合,该公司会计。被告河北省河间市九吉帆布厂,地址河间市九吉乡东九吉村。原告诉被告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永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俊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