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董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51号罪犯董斌,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神木县麻家塔乡红沙石梁村,因盗窃罪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以(2006)陕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罚金15000元,刑期自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2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董斌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董斌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董斌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1、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积极靠拢政府,勇于同违规行为作斗争。2、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课成绩考试优良。3、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担任安全员期间,能服从分配,吃苦肯干,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并能勤学苦练,钻研煤矿生产知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给监区生产工作作出一定的贡献,受到监区警察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获2599分。二〇一〇年、二〇一一年度分别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一年度被评为省级监狱系统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599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董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斌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