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娜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娜,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陈娜,女。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刘娟。被执行人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雪峰。申请执行人陈娜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娜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359.6元及补缴三金,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还款8360元,就补缴三金部分,申请执行人陈娜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支付2000元后申请人自行缴纳,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娜出具收条并于2013年4月19日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