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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926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明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