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道炎与刘泽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炎,刘泽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481号原告:李道炎,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卞为国,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泽门,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炎与被告刘泽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道炎于201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道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道炎负担。审判员 杨恩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丽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