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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道炎与刘泽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炎,刘泽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481号原告:李道炎,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卞为国,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泽门,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炎与被告刘泽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道炎于201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道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道炎负担。审判员  杨恩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丽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