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保字第042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喜先与被申请人张民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喜先,张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04231—1号申请人朱喜先,女。被申请人:张民杰,男。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保字第042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民杰驾驶其所有的豫KZM2**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因被申请人已提供反担保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民杰驾驶其所有的豫KZM2**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秦留海审判员 曹东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