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田与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田,吕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王田,男,生于1967年1月8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吕勇,男,生于1987年6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田诉被告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田于2013年4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田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杨忠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彦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