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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郭红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47号罪犯郭红星,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大荔县西寨乡马坟群村,因盗窃罪经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以(2007)府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2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0)延刑执字第16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红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郭红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郭红星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1、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积极靠拢政府,勇于同违规行为作斗争。2、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任劳任怨,能按时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在劳动中,因工受轻微伤一次,伤愈后,立即自觉投入井下劳动,累计加班加点75小时左右,多次受到监区警察的好评。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课成绩考试优良。该犯自2010年8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获2953分。二〇一〇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953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红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郭红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红星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