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佩云申请执行陈历祥、姜德会、胡孝友、徐明会、罗世久、徐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李佩云,女。被执行陈历祥,男。被执行姜德会,女。被执行胡孝友,男。被执行徐明会,女。被执行罗世久,男。被执行徐明江,男。本院在执行李佩云申请执行陈历祥、姜德会、胡孝友、徐明会、罗世久、徐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历祥、胡孝友、罗世久、徐明江已外出,去向不明,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姜德会的下落,暂未查找到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徐明江存款805.00元。被执行人陈历祥、姜德会、罗世久尚欠申请执行人李佩云赔偿款24806.17元未履行;被执行人胡孝友、徐明会、徐明江尚欠申请执行人李佩云赔偿款7087.48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鉴于上述情况书面申请,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泽审判员 陈象桥审判员 成关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