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鼎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明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鼎泰能源有限公司,自贡市明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自贡鼎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余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菱,女,1966年10月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XX,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明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徐光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功,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系该公司市场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鼎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明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鼎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鼎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40元减半收取131.70元,由原告自贡鼎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