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徐华波与蒋宝、陈玲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波,蒋宝,陈玲玲,金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200号原告:徐华波。委托代理人:何永国。委托代理人:严银倚。被告:蒋宝。被告:陈玲玲。被告:金浩。原告徐华波为与被告蒋宝、陈玲玲、金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主债务人蒋宝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依法中止诉讼。恢复诉讼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告徐华波起诉称:2010年7月24日,被告蒋宝向原告徐华波借款30万元,由被告金浩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蒋宝、金浩未履行还款义务。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蒋宝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陈玲玲和被告金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审理,本院认为:本院(2012)绍诸刑初字第783号刑事判决已对本案作刑事处理,现刑事追赃程序尚未结束,亦无法明确担保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华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瑜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