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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景富与李清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富,李清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李景富,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5日。委托代理人:吴崇文,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华,女,汉族,生于1966年1月1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桃园路***号。上列原告诉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景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子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