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刑附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失火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张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刑附民初字第0000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巩某某,男,农民。诉讼代理人高选锋,男,汉族,农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巩某某之女婿。被告人张某某,女,农民。2013年3月3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洛南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并留置,次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3)第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巩某某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8847.14元。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巩某某书面申请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巩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巩某某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赵宝君审判员 刘延洛审判员 陈 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