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刘志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廷,李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廷,男,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李成波,男,37岁,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廷与被执行人李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1012号民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成波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000元。本院于2013年3月7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24日交纳案款2000元。2013年4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2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1012号民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风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