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杜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廖雪祥与段耀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雪祥,段耀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88号原告:廖雪祥。委托代理人:曾洪成。被告:段耀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雪祥诉被告段耀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雪祥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