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杜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廖雪祥与段耀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雪祥,段耀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88号原告:廖雪祥。委托代理人:曾洪成。被告:段耀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雪祥诉被告段耀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雪祥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