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晓岑与肖卫东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763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岑,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卫东,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卫东银行存款51087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