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制钉厂诉盛盈、白桂清所有权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制钉厂,盛盈,白桂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制钉厂,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吕奎洲。委托代理人:曾庆忠,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盈,女,汉族,1955年10月14日生,退休职工,住吉林市。被告:白桂清,女,汉族,1932年1月10日生,退休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制钉厂诉被告盛盈、白桂清所有权确认一案中,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制钉厂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制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制钉厂承担。审 判 长 邵 洪代理审判员 单 军代理审判员 唐彦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