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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制钉厂诉盛盈、白桂清所有权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制钉厂,盛盈,白桂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制钉厂,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吕奎洲。委托代理人:曾庆忠,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盈,女,汉族,1955年10月14日生,退休职工,住吉林市。被告:白桂清,女,汉族,1932年1月10日生,退休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制钉厂诉被告盛盈、白桂清所有权确认一案中,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制钉厂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制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制钉厂承担。审 判 长 邵 洪代理审判员 单 军代理审判员 唐彦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