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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商终字第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弥尔佩乐慈保健用品(苏州)有限公司与南通麦奈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弥尔佩乐慈保健用品(苏州)有限公司,南通麦奈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南通帝博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终字第0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弥尔佩乐慈保健用品(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rahamCheslyn-Curtis。委托代理人陈利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麦奈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卿。委托代理人徐尧。委托代理人秦峰。原审第三人南通帝博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夏虹。委托代理人周春峰。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弥尔佩乐慈保健用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通麦奈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通帝博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弥尔佩乐慈保健用品(苏州)有限公司因诉讼事由发生变化,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弥尔佩乐慈保健用品(苏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弥尔佩乐慈保健用品(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南通麦奈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44元,由弥尔佩乐慈保健用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弥尔佩乐慈保健用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凯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