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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414号原告牛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及陪嫁物,且原、被告虽同居生活多年,但未登记结婚,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自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吴雪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