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414号原告牛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及陪嫁物,且原、被告虽同居生活多年,但未登记结婚,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自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吴雪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