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贺建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67号罪犯贺建雄,又名贺苗苗,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米脂县龙镇贺家坡33号,因盗窃罪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以(2010)榆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至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贺建雄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贺建雄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识到犯罪危害,服从管理,遵守纪律,严格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自觉改造思想,积极靠拢政府,敢于同违规违纪行为做斗争。二、在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中,态度端正,认真听讲,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三、担任井下管道工,参加生产劳动积极,听从指挥,服从分配,按章作业,吃苦耐劳,出满勤,干满点。该犯自2011年3月至2013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考核成绩1540分。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4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贺建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贺建雄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建雄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