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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张勤忠与千阳县润德生物科技生态园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勤忠,千阳县润德生物科技生态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张勤忠,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千阳县润德生物科技生态园住所地千阳县草碧镇上店村负责人白竹松,经理。委托代理人贺金明,副经理。张勤忠申请执行千阳县润德生物科技生态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的(2012)千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勤忠要求千阳县润德生物科技生态园支付欠款4700元,于2012年10月31日履行清结。被执行人千阳县润德生物科技生态园在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3月18日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千阳县润德生物科技生态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千阳县润德生物科技生态园于2013年4月19日交付案款4700元和诉讼费25元,,申请人张勤忠已全额领取,案件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2)千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千阳县润德生物科技生态园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甄文渊执行员  时彦昌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