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甬知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625号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海岩。委托代理人:许钊根。委托代理人:徐伟奇。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兆飞。委托代理人:周正付。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 良审 判 员  毛明强人民陪审员  吴华荣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梁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