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城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吕东标与方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东标,方瑞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城民初字第51号原告吕东标,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银龙,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瑞金,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原告吕东标诉被告方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4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东标的委托代理人赵明普、郭银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瑞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东标诉称,2011年5月,原告与被告共同投资在山东菏泽市建一超市,当时原告共投资30000多元。2011年7月4日,原告要求退出合伙,经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现金15000元,因被告当时无钱给原告,被告便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在三个月内付清。被告承诺的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现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方瑞金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原告与被告合伙建超市,2011年7月4日原告退伙,经结算,被告欠原告1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欠条注明:“2011年7月4号欠吕东标一万五千元整,三月内付清,三月以后如果方瑞金不落实,百姓超市没有方瑞金的股,三个月���内不要跟方瑞金借钱,说到做到。当事人姓名:方瑞金证人:王超军吕盈盈”。原告称欠据中的“三个月之内不要跟方瑞金借钱”中的借钱应是“要钱”。欠据中原告与被告未明确约定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方瑞金书写的欠据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方瑞金欠原告吕东标现金15000元,有被告方瑞金出具的欠据可以证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24日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瑞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东标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方瑞金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书章审 判 员 刘海英人民陪审员 陈洪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