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白永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81号罪犯白永平,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宜川县新市河乡前集村人。因犯盗窃罪经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0)黄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交付执行。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止。于2010年1月1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白永平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白永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矫治犯罪恶习,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已的言行,遵守监规纪律,积极踏实改造。二、在“三课”学习中,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良好。三、能够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自2010年6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473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73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白永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白永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永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