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赵喜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陇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79年8月12日生。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9年8月20日生。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124号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调解书确定:赵某某陪嫁物品:25寸彩色电视机1台、布艺三人沙发1张、自行车1辆归赵某某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洗衣机1台归赵某某所有;由杨某某给付赵某某经济帮助费人民币20000.00元;于调解生效后当即履行完毕。因被申请人杨某某未按期履行,故申请人赵某某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人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杨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2000.00元,且申请人赵某某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四、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