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叶英与陈凤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英,陈凤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261号原告:叶英。被告:陈凤琍。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英诉被告陈凤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英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文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茂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