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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叶英与陈凤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英,陈凤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261号原告:叶英。被告:陈凤琍。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英诉被告陈凤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英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文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茂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