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德远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德远,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身份证号码:452623197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作登瑶族乡训信村架布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德远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德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郑德远及同案人郑忠贤(另案处理)、郑受江(已判刑)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窜到田东县登高集团新水泥厂纸袋仓库,盗割型号为YJV-1KV规格为3×185mm2的铜芯电缆线51.5米,后拿到附近的玉米地里剥胶皮时被保安发现。同案人郑受江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郑德远及同案人郑忠贤逃脱。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涉案铜芯电缆线的价值为人民币22105元。案发后,被告人郑德远于2011年12月9日到田东县公安局合恒派出所投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德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郑德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郑德远及同案人郑忠贤(另案处理)、郑受江(已判刑)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窜到田东县登高集团新水泥厂纸袋仓库,盗割型号为YJV-1KV规格为3×185mm2的铜芯电缆线51.5米,后拿到附近的玉米地里剥胶皮时被保安发现。同案人郑受江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郑德远及同案人郑忠贤逃脱。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涉案铜芯电缆线的价值为人民币22105元。案发后,被告人郑德远于2011年12月9日到田东县公安局合恒派出所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该涉案铜芯电缆线51.5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田东县登高集团新水泥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潘某某、黄某、韦某的证言;2、同案人郑受江、郑忠贤的供述;3、被告人郑德远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丈量笔录;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8、照片说明;9、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10、田东县人民法院(2011)东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11、被告人郑德远的户籍证明。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德远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21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德远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德远系自首,庭上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根据被告人郑德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德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吴锡元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向治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