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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文艺与王正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艺,王正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673号原告文艺。被告王正彬。原告文艺与被告王正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文艺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正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艺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正彬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余款25元由文艺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