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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法民初字第97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石勇潮与重庆众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勇潮,重庆众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9787号原告石勇潮,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杨洪(特别授权),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众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玉马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2197860—X。法定代表人向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国进(一般代理),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勇潮诉被告重庆众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勇潮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勇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勇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1元由���告石勇潮负担。审 判 长  龚 一人民陪审员  邹崇跃人民陪审员  董泽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庞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