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民一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与被告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395号原告贺某被告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退还原告贺某。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