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589号原告王某。被告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告王某名下存款。本院认为,被告鲍某要求冻结原告王某存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王某所有的存款5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陶宝华代理审��员吴玉锋人民陪审员 戴仁道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