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25号罪犯刘健,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因犯抢劫罪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八日以(2011)雁刑初字第002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自二○一○年十一月三日至二○一三年十一月二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2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刘健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健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认真进行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并能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遵守《监狱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改造真诚踏实。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合格。三、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及时完成劳动任务。作为一名井下杂工,该犯能够坚守采煤一线,按时参加生产劳动,不怕苦不嫌累,严格按章操作,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劳动踏实、认真,坚持出满勤,干满点,劳动表现突出。该犯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734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734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健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银 宏审判员 李 长 东审判员 郑 晓 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监督电话:0911-21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