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18号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某、杨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信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