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终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班朝阳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东祝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东祝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东祝村村民委员会,班朝阳,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东祝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终字第01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东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明义,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育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班朝阳。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东祝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东祝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班朝阳、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东祝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东祝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4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东祝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东祝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12元(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东祝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减半为256元,由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东祝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肖 勇代理审判员 王慧芳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