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区法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玉区法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上海赫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玉区法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持有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2000522030646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出票人为广西某某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西某某全兴机械有限公司、背书人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营业厅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江惠琼审判员 邝鑫森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房泓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