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段福印,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晓燕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