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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大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红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新刚物流有限公司、田治芹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红星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新刚物流有限公司,田治芹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大商初字第60-4号原告山东红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新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庆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淄博新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于家村东。法定代表人骆新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田治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红星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新刚物流有限公司、田治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红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3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