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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福胜与韩文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胜,韩文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5号原告:张福胜,农民。被告:韩文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胜与被告韩文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韩文臣已将欠款付给原告张福胜,原告张福胜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胜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张福胜承担。审判长  曲孟敏审判员  孙喜德审判员  程显堂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振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