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滕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庆伟与徐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伟,徐良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滕商初字第7号原告:孙庆伟,男,1958年5月14日生,住荣成市。被告:徐良义,男,1961年4月28日生,住荣成市。原告孙庆伟与被告徐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庆伟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庆伟负担。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