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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滕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庆伟与徐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伟,徐良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滕商初字第7号原告:孙庆伟,男,1958年5月14日生,住荣成市。被告:徐良义,男,1961年4月28日生,住荣成市。原告孙庆伟与被告徐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庆伟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庆伟负担。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