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民一初字第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袁萍与葛劲松、李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萍,葛劲松,李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1417号原告:袁萍,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闻,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左鹏,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葛劲松,职业不详。被告:李穗,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萍与被告葛劲松、李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萍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葛劲松、李穗银行存款29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袁萍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清溪路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位于合肥市淠河路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葛劲松、李穗银行存款29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袁萍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清溪路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位于合肥市淠河路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 炎审 判 员 孔 静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荣慈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