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岑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岑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保字第20号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号。负责人:虞雪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方明,该行员工。被申请人:岑立。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岑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4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岑立所有的座落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星光家园281号楼1104室的房地产。案外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已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岑立所有的座落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星光家园281号楼1104室的房地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