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荣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志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衡水荣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秋丽,女,现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号。被告刘志远。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荣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和好为由,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荣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涛审 判 员  朱志猛人民陪审员  孟 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玉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