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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行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孙自启,葛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行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孙自启,农民。被执行人:葛友荣,农民。定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孙自启、葛友荣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葛友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陶县支行的存款10000元及利息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新审判员 崔继刚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