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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但小平与杨常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小平,杨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但小平,男,生于1972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杨常华,男,生于1971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但小平申请执行杨常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3)合江民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常华在合江县白鹿镇卫生院应领取的工程款19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杨常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常华在合江县白鹿镇卫生院应领取的工程款190000元的冻结。二、提取被执行人杨常华在合江县白鹿镇卫生院应领取的工程款1590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朝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