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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河南宏业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97号原告河南宏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杰,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支公司,住所地,南乐县。代表人李保卿,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国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为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宏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征收2610元,由原告河南宏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利敏审 判 员  贾 佳人民陪审员  马继全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