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与方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方治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负责人:项纪清。委托代理人:孙小霞。被告:方治国,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诉被告方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4月18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诉称:2012年3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借款合同》,贷款50000元,利率14.58%,期限8个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归还利息4345.14元。截止2013年1月18日,被告拖欠本金5万元,逾期利息1374.83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方治国辩称:贷款5万元是自己签的字,但实际用款人是叔叔的儿子方君,方君和银行放贷人合伙采用违规的手段让我签字,发放了贷款。如果协商解决,我同意最多承担50%的还款责任,其余由方君和银行放贷人负责归还,因为他们有过错。让我一个人承担,我没用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3日,被告方治国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借款合同》,贷款50000元,利率14.58%,期限8个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归还利息4345.14元。截止2013年1月18日,被告拖欠本金5万元,逾期利息1374.83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同意利息按1000元计算,被告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金融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50000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治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本金及利息5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112元由被告方治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