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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毋战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毋战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08号罪犯毋战胜,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韩城市,住韩城市桑树坪镇牛家山村柏树坳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以(2010)陕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4月2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毋战胜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毋战胜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并能深挖犯罪根源,靠拢政府,积极参加狱内开展的各项活动,勇于同狱内违规违纪行为做斗争,踏实改造。二、在担任井下送饭工期间,不怕苦、不怕累,保质保量完成了所分配的各项任务;并能在井下送饭过程中认真细致,按时把热的饭菜送到了井下带工干警的手中,确保了干警吃的熟、吃的放心,受到了广大干警的表扬和奖励。三、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该犯自2010年8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826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826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毋战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毋战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毋战胜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