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生全与永安保险公司、大唐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王生全,男,生于1979年6月24日,汉族,初中文���,系韩城矿务局下峪口煤矿工人。委托代理人张军良,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负责人闵宏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宇,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建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鹏飞,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生全诉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大唐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同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生全的委托代理人张军良、被告永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宇、大唐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鹏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生全诉称,2012年9月14日17时30分许,董增海驾驶陕E820**号/陕EB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8线由北向南行经下峪口街口时,将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王生全撞到,王生全受伤。经韩城矿务局总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胸部外伤,左腓骨骨折,住院治疗68天,花费医疗费22106.6元,第二被告支付了原告25401.6元。2012年9月28日,韩城市交警大队作出认定书,由董增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了解,陕E820**号/陕EB7**挂号重型半挂车系第二被告所有,董增海是该公司雇佣的司机。该车的主车和挂车均在第一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3931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400元。被告永安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应按证据确定,不合理部分不予赔偿。被告大唐物流辩称,陕E820**号/陕EB7**挂号重型半挂车属于我公司所有,���公司对原告受伤情况及事故责任予以认可,该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我公司已支付给原告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我公司。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4日17时30分许,董增海驾驶陕E820**号/陕EB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108线由北向南行经下峪口街口时,将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王生全撞到,王生全受伤。王生全经韩城矿务局总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胸部外伤,左腓骨骨折,在该医院住院治疗68天,花费医疗费22106.6元,第二被告支付了原告25401.6元。2012年9月28日,韩城市交警大队作出认定书,由董增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陕E820**号/陕EB7**挂号重型半挂车系大唐物流公司所有,董增海是该公司雇佣的司机。该车的主车和挂车均在第一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其提供��证据在卷作证,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投保有商业第三者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本起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首先由永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下余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请求的各项费用应结合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原告请求的交通费、住宿费证据不合法,不予支持。被告大唐物流公司已付给原告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该公司。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生全医疗费2210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营养费1360元、护理费6240元、误工费40386元,共计72132.6元(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已付给原告25401.6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1224.4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506.6元,合计46731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被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已付给原告25401.6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同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