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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郝文成与张静林、陈德琴、襄阳新视觉印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成,张静林,陈德琴,襄阳新视觉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80-1号原告郝文成。被告张静林。被告陈德琴。被告襄阳新视觉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琴,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文成与被告张静林、被告陈德琴、被告襄阳新视觉印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之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并以郝文成所有的位于某路左户,房产证号为字第70××80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郝文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 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青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