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丁付军、张文岭、董留厂、靳全营与于趁心、刘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付军,张文岭,董留厂,靳全营,于趁心,刘红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丁付军,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申请人张文岭,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申请人董留厂,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申请人靳全营,男,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于趁心,男,汉族,1981年出生。被申请人刘红岩,女,汉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2年12月份以来,被申请人因购买兽药、饲料等,共拖欠申请人款14万余元,经多欠催要拒不偿还,为保护申请人的权益,要求对被申请人饲养的母猪60头以予保全,并已提供申请人张文岭位于西华县箕子台路西段时代桂苑的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于趁心、刘红岩在西华县皮营乡饲养的母猪60头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被申请人饲养、销售,但应将销售猪款15万元提交法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秋美审判员 何俊英审判员 苏联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二伟 来自